﻿    1.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
   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，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。 
    1.4.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、设计、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
   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，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25L 的下列压力容器，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、3、4 章的规定：
    (l)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; 
    (2)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、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、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、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； 
    (3)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、螺旋板热交换器、钎焊板式热交换器; 
    (4)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（无塔上水）装置中的气压罐，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（泡沫）压力罐; 
    (5)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、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; 
    (6)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（如电容压力容器）;
    (7)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;
    (8)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。 
    1.4.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、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
    容积大于 1L 并且小于 25L，或者内直径(对非圆形截面，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，例如矩形为对角线，椭圆为长轴)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，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.1.4.1.1的规定，其设计、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。
    1.4.3 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，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 4.1.1的规定，其设计、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。